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高聖傑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溢繳之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具狀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7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同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嗣再審聲請人於114年1月8日具狀對前開確定裁定重複聲請再審,並於同日繳納聲請再審之裁判費1,000元,顯有溢繳裁判費之情事。揆諸上揭規定,再審聲請人於114年1月8日溢繳之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