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智陽
林俊德
被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車號000-0000、RAP-2205(廠牌國瑞、規格型式ZWE211L-GEXVBR,引擎號碼分別為2ZRZ007996、2ZRZ006956)車輛2輛(下合稱系爭車輛)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元(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06,686元,訴訟標的金額806,68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6,686元【計算式:1,140,000元+806,686元=1,946,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