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加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筑婷藥業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