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蔡佳鈴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思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96,800元(計算式:13,346,800元+250,000元=13,59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