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劦茂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泰隆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