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賓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宇田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左營海軍後勤支援指揮部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1,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