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蔡永裕
被 告 洪賢章
洪新川
洪漢忠
楊宗翊
楊宗璟
楊宗諺
鄭丞淯
許瑞麟
洪林秀蕊
趙麗美
林秀玉
陳政珠
楊陳秋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7,138元【計算式:(270地號面積23,597.36㎡×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0350/199392)+(312地號面積14,648.58㎡×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原告權利範圍22477/199392)=5,177,1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