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鍾宇婕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被 告 穎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界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其債務人劉敏雄即千成工程行
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1,094,682元之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4,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