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銘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惠
被 告 李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
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5,8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1㎡×公告土地現值55,6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3,085,8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