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自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2,977,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29,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