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鑫囍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毓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