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定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彰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聖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4,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蘇聖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經查得被告蘇聖章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數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以供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