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永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為策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複代理人 許渝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陳緯諴律師
被 告 海軍艦隊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許銘哲
林瑞豐
吳東林
黃彥翔
蔚中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