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7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徐瑱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其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侯金英,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張家祝,有原告提出之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查詢資料可稽(本院卷第39頁),並經張家祝聲明承受原告之訴訟(本院卷第33至34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6日及114年2月26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540,000元及520,000元,均約定借款期限為7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8.01%計算。並均約定:逾期繳款時,應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豈料,被告對前開借款,本金利息僅繳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還款日,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定債務終止全部到期,尚欠債務本金合計914,56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因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14,5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2份、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2紙等件為證(本院卷第41至57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原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914,5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已如前述,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14,5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2,4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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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期間:自 112年7月6日起至119年7月6日止 | |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01%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801%;逾期6個月以上按年息1.60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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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期間:自114年2月26日 起至121年2月26日止
| |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01%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801%;逾期6個月以上按年息1.60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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