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 告 晶美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雅云
訴訟代理人 張富強
被 告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登正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2月13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2月2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