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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      告  晶美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雅云  
訴訟代理人  張富強  
被      告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登正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