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 告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義
訴訟代理人 陳宥廷律師
曾本懿律師
張清雄律師
被 告 滿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92,9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15年5月26日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07,8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77元,扣除依原訴訟標的金額1,792,920元按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之裁判費22,560元,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陳任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