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江莉雯
莊文豪
被 告 銘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惠
訴訟代理人 羅其峯
蔡俊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就原告所主張木作天花板之損害(見本院通知及函文)及不能使用臥室之損失尚有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