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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林意惠  
被      告  馬上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玉華  

被      告  陳宜均即陳萬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任玉華是否為被告馬上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先決問題,於民國114年6月3日裁定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83號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該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有前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是前揭障礙事由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