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業經本院前已通知命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如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欠款項,請具體陳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若干;第二項如係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請具體陳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14年1月7日之前1日)為若干?請載明計算式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㈡請陳明將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列為被告之緣由及依據?(按:起訴狀後附之還款協議書上並未蓋有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沈耿豪之簽章);㈢起訴狀所載原告菜蟲農食股「分」有限公司是否係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載及被告辰「凱」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否係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之誤載?㈣請提出起訴狀證物欄所載兩造營利事業登記證。因原告有上開事項仍迄未表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