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5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葳霖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心彤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張秀杏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1,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