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許聰彬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
被 告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能俐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7月3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