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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許聰彬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
被      告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能俐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7月3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