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安欣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中平
訴訟代理人 孫維慈
被 告 高雄海專NO.2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明智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