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陳志曜
蔡瓊慧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周楷翔律師
被 告 陳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22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7月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