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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陳志曜  
            蔡瓊慧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周楷翔律師
被      告  陳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22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7月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