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陳志曜
蔡瓊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周楷翔律師
被 告 陳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具狀陳稱已召開最新股東會,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並無不合,應再開本件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