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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陳志曜  
            蔡瓊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周楷翔律師
被      告  陳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具狀陳稱已召開最新股東會,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並無不合,應再開本件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