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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柯又綺  
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
            何忻螢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張峰賓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言詞辯論論終結後,因原告具狀陳明兩造已達成和解,聲請再開辯論,並退回裁判費之3分之2,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