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 告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義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滿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2月8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2月2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