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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      告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義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滿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2月8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2月2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