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滿億營造有限公司間114年度訴字第63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