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 告 邱天佑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14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10月21日下午5時於本院民事第4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