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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      告  周蔡芳美
訴訟代理人  周志剛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融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融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彣  
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任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