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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 告 周蔡芳美
訴訟代理人 周志剛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融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融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彣
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任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