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00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被      告  ○○○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廖懿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結婚,並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雙方將近13年的婚姻、家庭生活原本幸福美滿。惟○○○於113年5月13日起至113年8月2日期間,受任職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指派至美國亞歷桑納州鳳凰城的晶圓廠出差,於出差期間結識當地同事即被告○○○後,旋即與之發生婚外情。○○○出差結束回國後,雖於113年8月18至同年月24日間與原告帶二子到日本名古屋地區旅遊,惟旅遊期間○○○頻頻與○○○聯繫,因其總是心不在焉,經原告無意間看見○○○手機後,赫然發現○○○竟與○○○有如附表所示之多則親密對話,驚覺○○○於婚內出軌。又○○○明知○○○為有配偶之人,卻執意與○○○交往,並頻繁傳送示愛訊息,甚至要求○○○與原告離婚。被告2人上開逾越男女一般社交之不正常交往行為,令原告痛徹心扉,回國後,原告無奈於113年8月31日與○○○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於113年9月5日辦畢離婚登記。被告2人破壞原告原本甜蜜美滿之婚姻、家庭生活,致原告經營多年之婚姻、家庭生活破碎,因而產生焦慮、憂鬱、失眠等症狀,是被告2人上開行為屬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且情節重大,原告因被告2人上開侵權行為受極大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出之被告間LINE對話,係原告未經○○○同意以不法方式擅自解鎖○○○手機密碼,開啟手機後翻拍LINE對話,涉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其取得之LINE對話記錄不應作為判決基礎。又被告2人僅為同事與朋友關係,並無婚外情。而○○○與原告間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僅為顧及未成年子女而未離婚。詎料原告於113年8月間提出離婚,故而○○○與○○○討論離婚處理方式及適應身份轉化、照顧子女等事,進而發現兩人相投有共組家庭之可能。於日本旅遊後7日,因原告離婚意思堅決,且提出離婚協議書、子女費用負擔之書類,○○○方同意離婚。是被告2人雖於日本旅遊期間有聊天互動,惟多係旅程分享,雖偶有言及「愛」、「交往」等字眼,係因○○○定居美國十餘年,言語習慣近歐美文化,善於對友人表達喜愛、稱讚及欣賞之日常互動,非出於情愛。縱認被告2人對話有逾越交友分際之虞,然係文化差異所致,且原告已表明欲與○○○離婚,○○○深知婚姻即將結束,須另覓伴侶,因而偶有言語不設防之行為,然並無其他不妥之舉。且○○○多次提及不同意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雖曾對○○○言即其係離婚後5年後之第一個正式交往對象,惟此係指○○○為其離婚後少有之能交心談話且穩定聊天之人,非指涉伴侶情愛之關係。是被告2人間之對話,難認有侵害原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等語為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是否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參照)。又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是如一方配偶與第三人通姦時,自已共同侵害他方配偶之配偶權,惟侵害配偶權,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一方配偶之行止,如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之認知,已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婚姻生活,並動搖一方對其配偶誠實之信賴,且致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或將難以保持,即均屬之。
 ⒉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等語,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⑴原告與○○○於100年12月23日結婚,於113年8月31日簽署兩願離婚協議書,並於113年9月5日兩願離婚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兩願離婚協議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審訴卷第21頁;本院卷第119頁),是上情堪以認定。
 ⑵原告提出被告2人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亦不爭執對話截圖之內容為被告2人於113年8月17至同年月24日間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90頁),堪認被告2人確有於原告與○○○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而由被告2人之對話內容可知,○○○傳「我還是很想你、我很害怕」之訊息給○○○後,○○○則回傳「我還是很愛你」之訊息給○○○(見本院審訴卷第25頁),又○○○傳「我只是好想你」訊息後,○○○則回覆「I am miss you too 」(見本院審訴卷第35頁),○○○亦多次傳「我愛你」、「因為我愛你呀」、「你的內在跟外在都很man愛你」、「我想你,也愛你」、「沒事 剛到機場 我愛你」等訊息給○○○,○○○則回覆「我也是,很愛很愛的唷」、「我也愛你」等語(見本院審訴卷第43至87頁),甚至○○○直接表明「嗯 我要勇敢的跟你說我為什麼有時沒安全感 因為你是我離婚5年後 第一個正式交往對象」,○○○則回覆「我知道,我會努力讓妳有滿滿的安全感」(見本院審訴卷第101至103頁),以及○○○表示「你來時 一部份時間我們可以發生親密關係嗎?」,○○○亦回覆「這還需要問嗎。我很想妳」等語(見本院審訴卷第119頁),是被告2人已於對話中清楚展現對彼此的感情,而堪認被告2人於原告與○○○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有交往之事實。
 ⑶再從○○○於對話紀錄中表示「我不確定你是否還想待在那婚姻中」 、「那你會為了孩子繼續留在這段婚姻?」,而○○○則回覆「如果還想待 我幹嘛跟她談?」、「為什麼都要幫我做結論。我只是知道可能陪他們時間不多,好好給他們回憶而已」等語(見本院審訴卷第27頁、第31頁),堪認○○○業已知悉○○○為有配偶之人,且原告與○○○旋於被告2人為上開對話後不久之同年月31日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於同年9月5日辦理離婚登記一節,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係因被告2人交往而導致原告與○○○離婚等語,尚非無據。
 ⑷被告雖辯稱原告侵害被告個人隱私及電腦使用之安全、隱私權所取得之LINE對話記錄不應作為判決基礎等語,然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參照)。又按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不易舉證,應自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加以衡量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92號裁定要旨參照)。查被告2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係存於○○○之手機中,而原告於取得上開line對話紀錄之時間,係於原告與○○○婚姻關係存續中,則○○○基於夫妻關係,使原告知悉其手機之解鎖密碼,而得使用○○○之手機,並進而知悉並保存上開line對話紀錄內容,可認原告並非以限制他人自由、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或違反公序良俗之情事,而取得上開line對話紀錄,且○○○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第三人經營感情之隱私權與原告配偶權之法益保護上,尚難認有優先保護之必要,堪認原告所取得上開line對話紀錄之手段符合比例原則,上開line對話紀錄應具有證據能力。被告上開辯稱,實屬無據
 ⑸被告另辯稱雙方言談內容係○○○久居美國10餘年,為日常生活對友人常見之互動,並非限於伴侶間之情愛等語,然○○○未提出其與他人間之對話紀錄內容,證明其於生活中亦常對其他男性友人提及「愛」、「交往」等內容,實難認定其所述為真,況○○○僅至美國出差不及3月,卻也毫不掩飾向○○○表達「愛你」等字眼,是實難僅因○○○久居美國,即認定兩造間之對話內容僅為尋常友人間之對話。
 ⑹從而,被告2人於原告與○○○婚姻關係存續中,既有交往之事實,且原告與○○○嗣後亦因此離婚,則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應屬可採,被告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如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多少為適當?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原告與○○○於100年12月23日結婚,於113年8月31日簽署兩願離婚協議書,並於113年9月5日兩願離婚一節,已如前述,而被告2人明知○○○係有配偶之人,仍於原告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交往,原告與○○○進而有離婚之行為,應認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程度。而原告為大學畢業,現為投資經理,每月收入約25,000元,名下有不動產、股票。○○○成為大學畢業,現於美國待業中,名下有汽車、股票。○○○為大學畢業,現為美國科技廠職員,月薪約14萬多元(見本院審訴卷第187頁;本院卷第116頁;個資卷),是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侵權行為態樣及手段情節、事發經過及緣由、原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40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即114年8月9日起(見本院卷第2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係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命兩造以比例負擔及被告應連帶負擔。
五、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就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併予敘明);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一一詳予論
  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出處
時間
內容
原證二
113年8月17日
○○○:「你明明知道我的底線和等你的條件在哪裡 說yes有這麼難嗎 不選擇也是一種選擇 而你選擇了她」、「我想今天你如果說yes然後你後面再跟她談孩子這些細節該怎麼做 這我會願意等 但當你連選擇她or me都不願意說清楚…」、「我知道你忙孩子 我尊重你」、「我記得 我們的約定 我絕對不能打給你 所以我沒有」、「我還是很想你」 、「我不確定你是否還想待在那婚姻中」 、 「我當下認為你是要 我做你的小三」、「你只能選擇一個 我不當小三」、「我就是在等你選我」、「如果我是你會讓她知道 不要讓她抱有期望」、「那你會為了孩子 繼續留在這段婚姻?」 
○○○:「我還是很愛你」、「我不是不做決定,只是決定做下去孩子旅行就毀了 他們很期待,我不能這樣」、「我只想待在妳身邊」、「當下談分手妳如果 妳是我 還會有心情裝做沒事帶孩子出國嗎?我做不到」
原證三
113年8月18日至24日
○○○:Honey謝謝你的體諒與諒解,但妳的首要任務就 是我最關心妳的健康問題,要趕快把身體養好,有健康的身 體我們才有辦法走的更長更遠
○○○:安全回到家了嗎?記得按時吃飯吃藥與睡覺
○○○:有,我在家了 親愛的…
○○○:北鼻,我想跟你說我約會的事 我覺得其實你&我都不ok…當然等你答案
○○○:我只是好想你
○○○:I am miss you too (傳送自拍照)
○○○:好帥,看到你放心多了我也沒事(傳送自拍照)
○○○:…你機場照怎麼這麼帥 我當手機桌布了
○○○:在睡一下吧我六點左右找你
○○○:我發現相處過程中你 是一位有肩膀的男生 我發現跟你相處時越來越放鬆 這是一個好現象代表我越來越跟你有信任感,你認為呢…我愛你
○○○:I am determined to make our relationship work 」○○○:給你的驚喜…因為我愛你呀
○○○:我想你,也爱你…能跟你一起看日出我很幸福
○○○:我也是、很愛很愛的唷
○○○:臉紅傻笑中
○○○:我們有好多電影,球賽要一起看
○○○:我 一直都覺得你超man好嗎,每次視訊都讓我好心動,你的內在外在都很man愛你…我喜歡你的內涵 對我的照顧和保護;你注重細節善於觀察 有遠見,還要我繼續嗎?因為你由內而外的特質 超吸引我 還要我再告白一次嗎?
○○○:不用啦(笑臉符號)我知道妳愛我!當然我對妳就是全心全意投入
○○○:我也是全心投入喔,下次我找線上拼拼圖的遊戲 我們再一起玩 增加趣味
○○○:終於遇到你可以一起走天下
○○○:我愛你我期待屬於我們的旅程
○○○:卡片你收到後拿近一點聞 就是我平常用的花香味
○○○:我晚上再跟你聊天
○○○:我發現我回你訊息比較多 好像太黏你了我先放生好了(笑臉符號)
○○○:哪會,不可放生我
○○○:給妳的信物 我找到了
○○○:這麼貼心真的謝謝你
○○○:小手帕希望你會喜歡
○○○:記得add your scent哦 讓我抱著它睡 才會想到你 謝謝你 連旅行都想到我 好感動
○○○:Honey晚安 我先睡了明天我好了再跟你說 愛你 記得吃飯be safe
○○○:Honey還好嗎?怎麼了?我的心荒荒的 平常不會這樣 如果真的不要我了 請一定要跟我說
○○○:怎麼了?做惡夢嗎?我不會不要妳,我的honey
○○○:我即便睡了請還是傳訊息 跟我分享你的一切
○○○:我吃了飛驛牛肉串 超好吃肉好嫩,跟honey的皮膚一樣
○○○:晚餐跟孩子吃燒肉;變身肉食性動物;但我最想把妳吃掉(害羞符號)
○○○:(微笑符號)我最想被你吃掉
○○○:Honey 不要再瘦下去了已經很完美了
○○○:不行要瘦要 健康才可以陪妳到處走;妳現在有我,不要自己撐著
○○○:舒緩心臟疼痛的影片,上班偶爾點揉一下;雖然我很想去幫妳揉;我也愛妳!
○○○:看他們道別 有種想飛去找你的衝動
○○○:我無時無刻都在想
○○○:我欣賞你工作中的認真…以及都會想到我
○○○:謝謝Honey今天當我傾聽的角色
○○○:不客氣我永遠願意聽妳訴說
○○○:Honey要記得多喝水 找陰涼 地方休息哦這樣要給你人工呼吸好好親一個才行
○○○:我要勇敢地跟你說我為什麼有時沒安全感 因為你是 我離婚5年後 第一個正式交往的對象
○○○:我知道,我會努力讓妳有滿滿的安全感
○○○:那我又美麗 又喜歡跟你一起探險 你是不是很幸運呢?
○○○:是阿!我很幸運的遇上漂亮且把我放在心上的honey,願意陪我一起探險!
○○○:Honey的胸肌好結實…為什麼突然說愛死我了?害羞;這樣我會整晚睡不著
○○○:早點睡喔 愛妳
○○○:妳有需要什麼藥妝嗎?我幫妳買?
○○○:Honey,真的嗎? Honey我好想好想看你…
○○○:我也很期待去找妳
○○○:終於不用等6個月;Honey明天上飛機 前後 都請跟我說就當我在目送你吧;希望我們可以朝比較穩定的方向發展關係 等你訂好票 再跟我分享我會去請假
○○○:我知道我們的心都 在一起,一起搭飛機
○○○:你來時 一部分時間我們可以發生親密關係嗎?
○○○:這還需要問嗎?我很想妳
○○○:唉呦就想確定一下嘛也想實現你的性幻想 你booking完再跟我說
○○○:妳這樣會讓我睡不著覺好嗎!然後一直想著妳
○○○:(微笑符號)想我 是你的特權最愛你了
○○○:我知道妳在我就不會怕;(傳送機票訂單)妳生日當天我會抵達」
○○○:感謝Honey要來 我很期待看到你 我今天會遞假單出去;我會去接你,沒問題;你是我的生日禮物;愛死了,這段時間我會安排行程 帶你好好走AZ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