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34號
原 告 羅景月
洪文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被 告 林玉女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被 告 鄭棨元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黃傳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15年7月8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7月13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