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34號
原 告 羅景月
洪文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被 告 林玉女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被 告 鄭棨元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黃傳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8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陳報本院通知書所示事項,被告於收受原告上開書狀後應至遲於庭期前五日提出答辯書狀,繕本均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