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士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供電信服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