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7號
原 告 全科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台青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代理人 鄭宇謙律師
被 告 天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賢
訴訟代理人 李赫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5年10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