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賓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宇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營海軍後勤支援指揮部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91,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