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94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智陽
林俊德
被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3日上午10時47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兩造應於文到10日內就下列具狀陳述意見,如有證據提出或聲請調查,請一併具狀,及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㈠本件三部車輛(未上路使用)(下合稱系爭車輛)於原告民國114年12月30日拍賣該等車輛時之客觀市價為何?
㈡與上開車輛同一出廠年份、車款之車輛於正常使用下在114年12月30日之客觀市價為若干元?
㈢原告提出之拍賣車輛紀錄記載:「二、本件拍賣底價按標的物現況之時價核定之……」,請原告敘明系爭車輛之拍賣底價各為若干元?並請指明及提出係參考何資料核定底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