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相 對 人 張肇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件所提代位分割遺產本案訴訟(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021號),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應專屬家事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已依職權將本案訴訟移送該管轄法院。本件聲請人併就本案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自應一併與本案訴訟移送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