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原 告 庚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和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被 告 千恆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瑜庭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
涂榮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尚有部分事證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