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謝佑林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郭峻容律師
被 告 李慶榮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王品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8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