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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謝佑林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郭峻容律師
被      告  李慶榮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王品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8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