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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楊滿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4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5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3年11月4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網站於同年月6日公告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1至3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95660-4
股票
1
1000
2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6096-6
股票
1
350
3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10453-9
股票
1
135
4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2296-2
股票
1
74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