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農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將榮
訴訟代理人 侯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