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陳清源即展福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3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