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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徐文俊即徐正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拾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4年9月5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12月22日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D1297581-3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371027-3
股票
1
132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610027-0
股票
1
169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825126-8
股票
1
172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918474-6
股票
1
344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232607-2
股票
1
200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96655-2
股票
1
139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726140-5
股票
1
188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825127-9
股票
1
29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996499-3
股票
1
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