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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南泉化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坤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南泉化工實業有限公司顏坤裕
華南銀行岡山分行
719160014243
132,812元
113年4月28日
SD0575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