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詹守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栽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5,043元(含資遣費122,179元、加班費132,864元),並提繳15,27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標的金額為270,319元(計算式:255,043元+15,276元=270,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2,5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0元(計算式:3,840元-2,560元=1,2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