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33號
原 告 任欣蕙
被 告 世行網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珮庭
被 告 頁汶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珮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頁汶通訊有限公司(下簡稱頁汶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被告世行網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世行公司)、頁汶公司應給付407,472元(含加班費385,772元、特休假未休工資21,700元)、217,931元(含加班費204,251元、失業給付差額損失13,680元),及均自民國115年6月5日(即調解不成立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自115年6月5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7月27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分別為2,903元、1,5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載,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410,375元【計算式:407,472元+2,903元=410,375元】、219,483元【計算式:217,931元+1,552元=219,483元】;訴之聲明第3、4項分別請求被告世行公司、頁汶公司應提繳10,314元、5,22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0,314元、5,220元,是訴之聲明第1至4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5,392元【計算式:410,375元+219,483元+10,314元+5,220元=645,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惟其中請求加班費385,772元、204,251元、特休假未休工資21,700元,暨前揭起訴前之利息4,358元、提繳勞退金10,314元、5,220元,合計共631,615元、應徵裁判費8,52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5,6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0元【計算式:4,500元+8,650元-5,680元=7,4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