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朱泰瑋、胡泰騏、泰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葉景文及程婌雯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36,548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636,548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朱泰瑋、胡泰騏、泰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程婌雯應連帶給付1,216,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21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52,548元(計算式:1,636,548元+1,216,000元=2,852,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