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傅英華
陳雪華
傅俊文
傅建文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鋒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計算式:4,5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