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日之昇鍋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明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依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2,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